因抢劫,陈某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查,2015年11月5日13时许,陈某伙同他人窜至霍邱县周集镇某村被害人刘某家门口,将刘某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偷走,后被刘某等人驾车追上后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14元;2015年12月12日15时许,陈某驾驶其吉利牌小轿车窜至颍上县王岗镇某村,使用弓弩发射毒镖,将被害人蔡某家喂养的两条狗毒死后盗走。经鉴定,被盗两只狗价值人民币736元。
2015年12月27日16时许,陈某又驾驶其吉利牌小轿车窜至颍上县盛堂乡某村,使用弓弩发射毒镖,将被害人高某家中的两只狼狗毒死后盗走。陈某正准备开车离开时被被害人高某发现,陈某为抗拒抓捕,驾车冲撞阻拦的被害人高某,被害人高某趴在陈某所开的吉利牌小轿车的引擎盖上,被陈某带至三公里外的土路上停下,陈某从车内拿出钢管对被害人高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的伤属轻微伤。抢两只狗价值人民币1320元。
2016年1月3日11时许,陈某驾驶其吉利牌小汽车窜至颍上县半岗镇某村,使用弓弩发射毒镖将被害人吴某家的黑色土狗毒死,正准备将狗盗走时,被吴某等人发现并追赶。为抗拒抓捕,陈某驾驶小轿车冲撞拦截的吴某、李某,将两人撞伤、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毒死黑色土狗一只价值人民币560元。电动三轮车损坏价值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陈某将盗窃来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刘某,赔偿被害人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等人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伙同他人或自己单独盗窃作案两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同时陈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高某身体轻微伤、被害人吴某等人身体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两罪并罚。陈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完毕后的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