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霍政秘〔2017〕226号
因霍邱县城东片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城东片区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霍政秘〔2017〕22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片区人居环境。
二、征收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卧阳渠东侧景观带,南至卧阳沟,北至规划的玉泉东路及规划的潘集路用地范围红线内。(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为40天(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与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霍邱县城东片区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