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司机主动报警并现场抢救伤者,虽然最后导致伤者死亡,但是肇事者因为其主动报警构成自首获得缓刑。10月22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05月27日12时20分,被告人路某驾驶重型货车沿S245线由北向南行时,被害人刘某驾驶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驶下公路与道路东侧卖菜的汪某及其菜棚等相撞,致刘某、汪某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05月30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路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路某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抢救伤者,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相关事实。路某亲属已补偿被害人汪某及死亡被害人刘某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补偿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