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张某偷鸡时被当场发现,张某随即暴力伤人而构成抢劫。日前,霍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4月9日晚,张某与何某乘坐轿车到该县新店镇,张某、何某下车来到徐某家,二人翻墙进入徐某院内鸡圈内偷鸡。受害人徐某、左某听到鸡叫声先后来到院中,发现有人偷鸡。张某为了尽快逃脱,与徐某发生厮打,并言语威胁徐某,同时用自带的手电筒将徐某的左臂打伤。何某见状带着5只鸡从院门逃走,张某挣脱被害人徐某后也向院门跑去,又将左某撞倒在地。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左某均构成轻微伤。2017年6月25日,张某亲属赔偿了徐某、左某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张某曾犯诈骗罪于1994年被蚌埠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周锐 记者 方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