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适用对象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部分烈士(含错杀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初审把关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开发区)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由乡镇(开发区)签署意见后,将其信息采集表、审批表,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或错杀平反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烈士(错杀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和申报花名册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认定
县民政局对乡镇(开发区)上报的材料要组织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在其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调查后仍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报请上级民政部门确认。会审认定无异议后,报局办公会研究审批。审批后优抚股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优抚系统,待系统逐级审核批复后享受待遇。
(四)建立档案
在上级民政部门批复后,县民政局将有关审批材料整理造册,逐人建立档案。
三、申报时间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中旬,过期当年原则上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