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申报定期抚恤补助: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为: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或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
(二)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根据申报条件查实申请人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报乡镇(开发区)。
(三)乡镇(开发区)复核
乡镇(开发区)对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开发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填写《霍邱县“三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在乡镇(开发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审查公示
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为拟审批对象在其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七天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退回乡镇(开发区)。
(五)研究审批
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局办公会研究审批。审批后优抚股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优抚系统,待系统逐级审批后享受待遇。
(六)建档保管
研究批准后,优抚股将有关材料整理造册,逐人建立档案。
三、申报时间
“三属”抚恤补助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上旬至9月中旬,特殊情况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