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适用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役时落户农村现户籍仍为农村户籍的人员,及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人员,以及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2012年申报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上述人员,以后申报年龄依此类推。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县武装部档案室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六安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初审把关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开发区)复核。乡镇(开发区)要组织人员核查档案及相关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并据实签署意见。
(三)统计上报
乡镇(开发区)将申请人《六安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六安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花名册》,及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县武装部档案公章)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优抚股。
(四)会审认定
县民政局对乡镇(开发区)上报的材料,要组织审核认定。会审认定依据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人,由乡镇(开发区)民政办会同乡镇(开发区)人武部、村(居)委会,组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战友进行座谈并形成纪要,会同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核认定。
(五)研究审批
县民政局会审认定后,对拟审批对象在其所在村(居)委会进行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局办公会研究审批。优抚股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优抚系统,待系统逐级审批后享受待遇。
(六)建立档案
在上级民政部门批复后,县民政局将有关审批材料整理造册,逐人建立档案,其它材料退回乡镇(开发区),由所在乡镇民政办存档保管。
三、申报时间
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老年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上旬至9月中旬,过期当年原则上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