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民间习俗,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男方通常要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然而,对于美好的婚姻往往有不可预知的风险,一旦双方产生矛盾未能登记结婚,就会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不可避免的纠纷。家住合肥的张某最近就因讨回彩礼不成将家住霍邱夏店镇未婚妻臧某和臧某的父母告上了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长集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臧某及父母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120000元。
2015年,张某与臧某经人介绍相识。此后,双方举行了看家、订婚等仪式。2016年5月1日,张某与臧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自二人相识到同居生活期间,在看家时,张某向被告臧某支付现金彩礼10001元;2015年12月21日,张某转账支付彩礼70000元至臧某父亲账户,此后臧某返还40000元;2016年2月18日,张某支付给臧某现金彩礼200000元。
“婚后”原、被告美好生活还未开始,双方就因性格和思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常常吵闹,加之前期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张某便与臧某解除了婚约,要求臧某及父母退还彩礼,遭到了臧某家人的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衣服等其他物品合计人民币313001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臧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由于臧某父母参与臧某订立婚约并接受彩礼,故二人应当与臧某共同返还彩礼。张某支付的彩礼为280001元,扣除臧某返还的40000元,剩余240001元,本院酌定三被告返还120000元。张某要求返还三金的诉讼请求,因三金系赠与物品,加之原告所举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张某诉请返还的酒水等实际花费,不属于彩礼,不应当返还。综合以上因素,法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