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的住房公积金扣留、提取到霍邱法院标的款专户,这一举措,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9月,张某与孙某合伙承包了霍邱某乡镇土地平整工程,两人约定了投资比例。2013年6月,该工程竣工后,孙某领走了江苏某建设公司给付的工程款3720412元,这其中张某应得的1105552元孙某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张某将孙某诉至霍邱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偿还张某工程款1105552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某的财产情况展开调查,发现孙某领取的工程款已被其挪作他用,执行法官依法告知孙某,如果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抗拒执行的责任。而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孙某先期给付了工程款40万元,下余部分孙某一直以拖延的态度对待执行法官。2018年1月8日,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孙某已经退休,其名下尚有十几万元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1月29日,在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邱管理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执行法官依法对孙某名下的13万元住房公积金采取了扣留、提取措施,该案件开始朝前推进。 (刘树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