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程某本欲偷些鸡鸭充饥,偷些钱财作路费,不料被主人迎面撞见。情急之下,王某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将偷盗行直接转化为抢劫。2016年10月2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5月14日16时左右,王某、程某驾车从淮南来到霍邱县,二人预谋偷些鸡鸭吃,偷些钱做路费。来到邵岗乡某村村民余某家附近后,程某在车内负责望风,王某手持铁钳,从余某家的侧院翻墙入内,计划盗走屋内的财物和院内的“鸳鸯鸭”。在王某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程某发现余某正往家中赶。接到程某的电话后,王某上至二楼。试图跳窗未果后,王某又折返至一楼院内,此时正好被返回家中的余某撞见。余某抓住王某衣服,王某挣脱逃跑,余某在后面追撵,并呼喊“抓小偷”。 程某见状驾车逃离现场。闻讯赶到的群众叶某、陈某前来帮忙。陈某抱其幼女在王某前方拦截,陈某一只手抱着幼女,另一只手上前抓住王某的上衣。王某手持铁钳,朝陈某胸部挥打。陈某为护幼女,身体向后躲闪倒地时肘部受伤。王某向北逃跑,陈某将幼女放在路边后向北追撵王某,并将其抓获。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另查明,王某于200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程某于2010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于2014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程某均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