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片区(S343片区)
棚户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以下简称现代产业园)建设步伐,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霍邱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3〕18号)、《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霍邱县2017年度房屋征迁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秘〔2017〕68号)等规定,结合现代产业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目的与原则
目的:为保障现代产业园建设发展需要,改善片区人居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迁范围
现代产业园内东至东湖大道,西至水门塘西,南至皖西经济技术学校(霍邱县陈埠职业高级中学),北至蓼北路(原北环路)、科技一路范围内需要征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涉及新店镇塘店村(花钱组、瓦桥组、木桥组、李庙组、刘桥组、分水组、油坊组、五塘组、前进组、井一组、新塘组、王塘组、建塘组、塘店组、双塘组),陈家埠村(陈一组、陈二组、陈三组、陈四组、陈五组、陈六组、陈中组、陈东组、和平组、陈郢组、新建组、谢郢组、永红组、刘圩组、刘东组、陈家埠街道),十里井村(元一组、元二组、元三组、郢三组),牛王村(蔡一组、蔡郢组、新庄组、蔡二组、蔡三组、蔡四组、大庄组、牛一组、牛二组、牛三组、竹一组、竹二组);临淮岗乡八里棚村(大圩一组、大圩二组、蔡一组),双门村(荣五组、双一(一)组)。(详见房屋征迁范围红线图)
三、征迁补偿签约及搬迁时限
征迁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为40天。(具体期限以公告发布之日起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1.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72万元/亩、青苗(耕地)补偿费0.11万元/亩,合计4.58万元/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被征迁对象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房屋征收安置
(一)征收安置对象确认
1.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现居住本村的农业人口;
2.原在征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士兵、士官(复员安置除外)、大中专院校学生,或者已毕业,但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原在征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劳动教养、服刑的人员;
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并有房屋的非农业人口;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安置人口时,可增加1人:
A.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生育第二孩的家庭;
B.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口;
C.未招入赘女婿的两女户家庭;
D.新婚夫妇,但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7.其他特殊家庭,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征迁人审核,并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安置对象。
(二)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1.因婚姻离开原村组,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2.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3.征迁公告发布之前,家庭人员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4.已享受过征迁安置的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人口。
(三)征收安置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集中统建安置,被征迁人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
(1)征迁学校、医院、村部、企业等非住宅用房,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征迁住宅用房,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被征迁房屋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
货币补偿安置对象除按规定享受征迁补偿、征迁奖励、停业损失费、过渡费、搬家费外,不再享受其他安置。
2.集中统建安置
统建安置是指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并按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用房,新店镇在S343两侧陈家埠村、塘店村建设安置小区,提供安置房源;临淮岗乡在双门村建设安置小区,提供安置房源。房型面积约为:60㎡、95㎡、130㎡。先签约先选房。
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的,按人均40㎡安置;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超过40㎡,且被拆迁户房屋面积超过200㎡的,按照户安置不超过200㎡安置。被拆迁房屋(包括一户超过200㎡部分)价格按货币补偿价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予以结算。安置房价格由政府定价,为950元/㎡。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建筑面积。安置房价格按95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
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应安置面积选房,不得跨户型选房。
3.五保户安置
五保户实行货币安置,按照被征迁房屋补偿标准的1.7倍结算,补偿给五保户个人(集体五保房除外),由征迁人负责集中安置在敬老院,被征迁五保户同样享受征迁补偿、征迁奖励、过渡费和搬家费。
(四)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地面附属物征迁补偿标准及临时过渡费、搬家费等按《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霍邱县2017年度房屋征迁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秘〔2017〕68号)规定执行。
2.征迁奖励
(1)按时签约奖:征迁期限为4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25天履行签约手续并搬迁完成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第26-40天,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予奖励。
(2)集体签约奖:征迁区域内按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区块。在征迁期限内,签约完成100%的区块,享受集体签约奖,奖励标准按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计算,奖励给被征迁户;签约未完成100%的区块,不享受集体签约奖。
3.张榜公示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征迁人在实施征迁工作之前,对征迁补偿安置对象、家庭人口、征迁面积等情况予以三榜公示,每期公示时间为7天。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迁人提出。
征迁人在征迁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 征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5.2012年航测图上无标注且无法提供建房批件的各类建筑,按建筑评估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6.对集体土地上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征收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的,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并按120元/㎡补缴相当于被征收房屋占地的征转报批费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结算。不请求的按集体土地征迁相关政策执行。
7.征迁范围内,房屋有租赁关系的,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迁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不予安置,征迁人不承担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8.拆迁安置实行包保负责制。包保组以村民组为单位实行包保,具体负责房屋的测量、征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的核实与落实。
六、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
(一)过渡方式:采取被征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征迁人给予被征迁人过渡费补助的办法进行临时安置。
(二)过渡期限: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2.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过渡期为30个月,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迁人另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三)起止时间: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七、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验收后,征迁人一次性付清征迁补偿款。
2.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征收补偿款少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差价款。
3.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八、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由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征迁指挥部组织规划、城管执法、国土、房产、具体负责征迁责任单位和所在乡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九、组织实施
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征迁指挥部领导现代产业园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国土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组织对集体土地报批征收;规划局牵头负责对用地红线的界定、违法建设及房屋用途的认定;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群众协调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征迁工作由各包保单位负责,审核并签字;公安局负责外部环境保障;县法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拆,确保征迁工作的高效实施。县财政、审计、发改、经信、住建、教育、人社、民政、水务、市场监管、环保、交通、城投、农委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征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十、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面积、安置人口、征迁补偿款等情况同时在霍邱政府网、征迁公示栏和征迁地段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征迁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 0564-6075067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房屋征迁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房屋征迁工作中,不按房屋征迁补偿方案执行,有优亲厚友、乱开口子、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从重处理。举报电话:县监察局0564-6022896、举报邮箱:hq12388@163.com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现代产业园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按期搬迁。对不按期交出土地且未搬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移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拆除,被征迁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对在征迁中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迁工作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被征迁人腾空被征迁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迁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测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被征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其他具体未尽事项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征迁指挥部议定。
(九)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征迁补偿安置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合肥高新区霍邱现代产业园征迁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