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朱某因拖欠借款失信于人被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李某借款7000元。
朱某与李某是初中同学。2016年3月朱某以其父亲生病为由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借款1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被告朱某陆续还款共计3000元,剩余借款7000至今未还。无奈之下,李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剩余的7000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依约借款给朱某,朱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借款。李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借款7000元。(侯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