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霍邱县某镇政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41385元赔偿款汇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镇政府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充分体现了现阶段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
2012年11月,霍邱县某镇政府与霍邱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物业服务公司为该镇政府管辖的三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该物业服务公司为该镇政府提供的物业管理房提供装修服务。2015年,双方解除了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公司与该镇政府就物业管理房装修一事产生纠纷,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决定诉之法院。经审理查明,霍邱县法院依法判决该镇政府赔偿该物业服务公司装修损失及水电损失4138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霍邱县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该镇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收到通知后,该镇政府领导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前段时间镇里一直在讨论如何妥善处理此事,耽误了履行时间。在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次日,该镇政府主动将41385元赔偿款汇入法院标的款专户,案件也随之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