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福泉、李乐、贾承波: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辉创电子经营部
申请执行霍邱县微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王福泉、李乐、贾承波系被执行人霍邱县微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发起人股东王福泉认缴35万元,李乐、贾承波各认缴30万元,但三股东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亦未查询到霍邱县微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追加王福泉、李乐、贾承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