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陈某在霍邱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自卸货车一辆,价款为94000元,陈某当时付了40000元,下欠54000元,双方立有条据,陈某书面承诺于2013年6月底付清,到期后霍邱某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催要,但陈某总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无奈之下霍邱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霍邱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54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霍邱某汽车销售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于执行法官的通知,陈某一直以家中经济紧张为由拒还履行。通过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陈某一直帮人开自卸货车,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鉴于陈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措施
9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成功将正要外出打牌的陈某拘留。陈某被拘次日,其妻子主动将54000元购车款支付给霍邱某汽车销售公司,案件随之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