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霍邱县委、县政府领导:霍邱县城关供销社职工到了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赴县人社局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在其中一张“社会保险补收通知单(20%统筹)”上显示单位应缴利息合计13000余元,应缴本金47000余元,合计单位应缴60000余元,在被告知需要补缴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退休申报手续,又去县供销社了解情况后,被告知需要个人将单位应缴的20%补缴后才能办理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三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现霍邱县城关供销社多年未将企业应缴部分转嫁到职工身上,并以此来作为申报退休手续的前置关卡,加重了职工负担,阻碍正常的退休手续申报审批办理,盼望有关部门领导关切此事,给广大职工一个负责任、落实处的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