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常某将其货车停在霍邱县某窑厂拉砖,由窑厂工人负责往车上上砖。旁边有一位两周岁的孩子王某在玩耍,无人照看。搬了十几分钟砖后,靠近货车的砖已搬完。工人冯某让常某将车挪到下一堆砖前继续干活。常某在未检查周边的安全状况下挪动车辆,车右后轮将王某碾压致死。经霍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常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常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
定罪判刑不是最终目的,宣传报道也只是引发公众对驾车安全思考的一种途径和方式。车主在行车时应时刻关注周边环境,监护人也应时刻做好监护义务,避免惨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