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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系你我!霍邱县消保委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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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13 13: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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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消保委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施工纠纷补偿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我县消费者陈某投诉城关镇某燃气公司在实施民生工程为片区居民(陈某亦该片区居民)铺设燃气管道提供燃气期间,因现场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误将陈某家一处围墙墙体挖裂且挖断了陈某家一处自来水管道,造成围墙震裂,自家自来水外泄。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对自来水管道做了简单的包扎,而对现场开裂的墙体视而不见,围墙随时都可能倒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消费者陈某多次找到燃气公司反映问题请求解决,公司工作人员均已“领导不在”为由,不予理睬。无奈,消费者陈某寻求县消保委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受理消费者陈某的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与燃气公司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陈某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县消保委约谈了商家与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反复宣讲《消法》《条例》等。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燃气公司一次性补偿陈某1000元人民币,双方表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施工不当,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纠纷后如何补偿的案例。县消保委根据《消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县消保委作出上述调解。

案例二

购车价格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3日,消费者王某来到霍邱县消保委投诉,反映本人于2018年9月6日在霍邱县城关徽商大市场某4S店以8万元价格定购一辆某品牌轿车,双方均已签定了购车合同,按合同约定10月5日提货,消费者预付3000元定金,待提货时补交7.7万元购车未付款。 
        王某按照签定的合同时间提货时,经销商说:“我与上级供货商电话约定此款轿车及价格,上级经销商答复此款轿车不再上市销售,所以,只能购其他品牌车了。”王某听后就提出不购了,要求退订货款,但经销商说款已上交上级经销商,不能退,只能选购其它车型,我与商家协商未果,特向县消保委反映,请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联系商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两天的调查核实,详细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认定消费者王某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利用半天工作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当事双方普及《消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 
最后,经过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4S店负责人当面向消费者王某表示歉意,并退还已收消费者王某的3000元现金; 
二、双方表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三、4S店表示以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表示希望全县消费者和消保委组织继续多加监督。 
四、消费者王某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价格已约定的情况下,在提车时以一个看是很正常的理由涨价,但实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坚持要求4S店退还消费者王某已支付的3000元钱。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自觉提高消费维权安全意识,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证索票,便于在出现消费纠纷投诉维权时有理有据,也有利于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案例三

预付式健身消费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我县消保委接到“12345”市长服务热线转办的一则消费纠纷投诉案例。据消费者陈某描述,2018年8月多名消费者在城关镇光明大道某健身会所开业店庆之时,花费1600元办理了一张预付式健身消费次卡。当天店堂公告宣传,现在办理1600元一张会员卡20次,同时,再送20次,即1600元消费40次会员卡。目前,已持卡消费了18次。
        可能由于经营不善,2018年11月该店突然转给了另一经营者,更换了老板。经多名消费者确认,其当前营业执照显示法人代表已变更,但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未变。现在被健身房告知,无法继续在此健身房正常锻炼和其它消费服务等。
        当前,该店负责人表示,本店暂不接收该店转让前持卡消费的会员继续在本店消费。若想继续持卡在此消费,必须自愿交纳200元钱做会员变更手续费。同时,对于目前持卡消费的会员要求退卡退款的请求,明确表示“不可能”。
        对此,持会员卡的消费者表示不解,认为当初是在这里交钱办理的会员,现在变更后的健身会所为什么就不能持原卡在此消费,或者允许消费却附带了那么严苛的霸王条款呢?
        后来,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无奈投诉到“12345”市长服务热线,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接到转办的投诉案件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消费者陈某投诉反应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我县消保委约谈了消费者陈某及健身会所负责人现场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针对消费者我们表示,县消保委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满意,让消费者放心;针对经营者我们也指出,这起纠纷案例中消费者的诉求,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你们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益等,应立即纠正其错误行为,加强管理,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从调查情况看,这起投诉案例非常特殊,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假如处理不当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安全稳定。为此,县消保委高度重视,慎重做出如下调解:
一是健身会所立即停收转卡手续费200元,已收取的退还给消费者;
二是原有次卡仍然有效,按原有规定不附带任何条件继续使用;
三是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无异议,表示不再追究任何一方责任。
 
【案例评析】
        预付式消费已从最初的美容美发行业向健身、餐饮、食品销售等多行业、多领域发展,成为横跨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普遍消费模式,得到了社会认可。但是,由于近年来某些不法商贩虚假宣传,预付式消费问题投诉占消费总体投诉的较大部分,且增长速度较快。
        为此,我们希望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注意在消费过程中留存消费证据,便于在出现消费纠纷维权时有理有据,也利于我们消保委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事业。

案例四

游泳伤人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日,霍邱县消保委接到我县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反映本人于2018年9月在城关镇光明大道某游泳馆花费500元办理了一张预付式游泳次卡,游泳卡标明消费一次15元,消费对象限10周岁前的儿童。2018年10月底带着刚满5岁的儿子,母子二人到游泳馆游泳。途中,5岁孩子不慎跌倒,母亲见状急忙送医。经医生诊断为轻微骨折。为此,消费者李女士找商家理论,提出孩子医疗费等其它损失赔偿要求,商家不予理睬。无奈,投诉到消保委,请求帮助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初步认定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县消保委召集商家与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
        商家认为消费者李女士的孩子在我游泳馆内跌倒骨折的原因是因为李女士没有完全履行监护人职责而造成的,所以游泳馆不负任何责任;而消费者李女士认为游泳馆内没有配置防滑地板,导致孩子在游泳馆内跌倒骨折,游泳馆应当为此负全责。县消保委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中的一方均指责对方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多次约谈双方,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
        我们认为:经营者提供服务导致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利益受到伤害,而消费者李某身为其子法定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于情于理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一定责任。经我委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游泳馆负责人因此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向消费者表示歉意;
二、双方就李某其子因骨折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赔偿达成协议:经营者愿意承担李某其子一半医疗费用及补偿其损失600元,李某表示接受。
三、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无异议,表示不再追究任何一方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服务消费过程中人身伤害纠纷责任未定而引发的案例。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在经营者处办理了预付式会员卡,表明他们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经营者表示李某其子在其游泳馆游泳受伤不负责任,是完全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义务保护合同一方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人身安全权。经营者必须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安全。因此,我县消保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上述调解。

案例五

菜刀理赔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日,我县周集镇消费者俞某一大早在城关镇南门口与铁匠个体户谢某因一把菜刀的事情发生口角,互相推搡,争执不下,随后路人见状报警。经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未果后,派出所干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县消保委办公室,请求县消保委介入调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应派出所请求,介入调查、调解。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我们采取双方交叉回避的询问方式,分别对两位进行询问,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弄清了事情的因果关系。
        据俞某描述:11月28日在城关镇南门口某铁匠个体户谢某处花费了60元定制了一把菜刀,当初买刀时俞某向谢某提出要求三包,经营者谢某态度诚恳,同意三包。后来,距俞某买刀间隔4天,12月2日因刀刃缺口出现质量问题,联系谢某,要求退货退款(60元),按菜刀销售价格三倍赔偿和因此事维权来回的差旅费40元损失等计220元。理由是这把刀在俞某正常使用过程中,刀刃突然弯曲、变形,刀刃缺口较大,自认为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属次品,现在已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经济纠纷,要求经营者谢某赔偿。调解现场,经我工作人员裸眼察看,这把菜刀刀刃确实残缺,已影响正常使用。
        谢某自述:本人对俞某陈述的情况表示无异议、认同,可以退货退款(60元),但不给予其它损失赔偿。
        我工作人员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后,向双方普及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针对谢某:我们表示这把菜刀暂未做出次品认定,但是我们一以贯之,严格要求市场经营者遵纪守法,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产品标准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告知谢某要充分认识到假若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问题的严重厉害关系及相关法定赔偿标准。
        二是对于俞某质疑的这把菜刀,我们表示其是否为次品,有待专业人员检测。我工作人员询问俞某是否请求产品质量检测,俞某表示放弃这项权利。
        由此,俞某这把菜刀就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更重要的是谢某没有主观恶意,不属于欺诈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所以,针对俞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我们表示只依法支持其合理合法部分的赔偿诉求。
        最后,我工作人员根据既往调解经验,耐心讲解,扎实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是经营者谢某主动向消费者俞某道歉;

二是经营者谢某退还消费者俞某购买菜刀的60元钱,并主动赔偿消费者差旅费等损失160元且赔偿款160元当面交付;

三是双方均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再追究任何一方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理赔标准纠纷而引发的案例。本案中我工作人员在熟练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准确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迅速做出公正有效的调解,双方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六

宾馆住宿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3日我消保委接到上级转办的消费者张先生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函:反映本人2018年8月13日入住城关镇光明大道某宾馆8203号房间,当时8203号房间漏水且手臂触摸加热开水壶时疑是漏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宾馆予以换房,但宾馆工作人员以客房已满为由,蛮横拒绝。无奈,消费者张先生用电话与宾馆经营者取得联系后,宾馆工作人员为消费者张先生换了房间入睡。第二天退房后,消费者张先生对宾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过于气愤,遂投诉至“12345”市长服务热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接到上级转办的消费者张先生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函后,立即组织人员与经营者、消费者取得联系。经了解得知,消费者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县消保委通过电话联系经营者,反复宣讲《消法》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耐心细致的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者责令宾馆相关服务员通过电话向消费者张先生表达歉意;
二、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张先生当晚住宿的全部费用;
三、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消费者张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消费者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为此,县消保委做出上述调解。
 

案例七

农机售后服务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郭某投诉,反映其2017年7月6日在城关镇光明大道南段某农机销售处以9400元价格购买一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该收割机在今年5月23日作业中机油泵突然发生故障,造成推瓦,无法正常工作。后来,郭某与该收割机经销商联系,要求其履行“三包”义务,免费为其维修,并赔偿因收割机发生故障导致的损失。经销商以该品牌收割机厂家不提供免费修理为由,拒绝了郭某的请求,双方和解失败。无奈,郭某投诉到县消保委,请求给予帮助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接到郭某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消费者郭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关于“三包”期限及机械故障产生属于人为还是机械质量问题的认定。县消保委经了解,确认该农机在“三包”期限内,属于质量问题。
        我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的作双方思想工作。根据《消法》和《条例》,做出如下调解:
一、该农机维修费由厂家支付;

二、配件费1600元由厂家支付,并在“三包”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好,不影响机械作业。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案例。县消保委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做出上述调解.

案例八

赠品不赔偿  消保来协商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光明大道南段某服装店做反季节服装销售活动,本人于3月11日以999元价格购买一件羊绒大衣,超市赠送一台挂烫机,后挂烫机加热后铁喷头堵塞,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局部温度过高,羊绒大衣熨烫后出现小面积变形。王女士立即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对方却以挂烫机为赠品,没有购买小票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向县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其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约谈了商家,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虽然购物没有小票,但商家承认该挂烫机确是王女士在本店购买赠送的商品。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1.超市对受损衣物予以修补至消费者满意为止;2.超市向消费者赔偿质量合格的新挂烫机一台。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赠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其质量和性能,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由此可见,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消费者不要因是赠品,而忽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此外,我们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赠品促销的商品,在购物小票上最好增加赠品信息,特别是涉及“三包”的手机类赠品、一些小家电类赠品,以及食品类赠品,万一因为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可将小票作为维权凭证。 

案例九

自助加油无助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0日,霍邱县消保委接到省、市消保委转办“关于芮锋华汽车加油”的投诉案:本人于2018年8月9日下午在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某加油站为私家车加油,因不会正确使用自助加油,求助加油站工作人员无助,而且加油站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谩骂自己:“滚开,神经病”之类语言。无奈,消费者遂投诉至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接到省、市消保委批转的投诉文件后,与当事双方加油站负责人和消费者芮锋华先生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芮锋华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耐心细致的调解,向加油站负责人宣讲《消法》和《条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油站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涉事员工处以200元罚款,并责成该员工待岗观察7天;
二、加油站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希望获得芮锋华先生的谅解;
三、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同和接受。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服务态度蛮横、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而引发的纠纷案例。霍邱县消保委根据《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之规定,做出上述调解。最后,我们呼吁各行各业经营者树立顾客是上帝的观念,才能继续做大做强自己。

案例十

手机套餐对不上  消保人员来协商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8日,我县消费者周女士在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某手机卖场以话费换手机的消费方式,购买一款华为“畅玩7X”品牌手机。当时促销员向其推销该手机绑定套餐:月最低消费238元,手机流量无限量,并表示待手机套餐开通后,套餐可以降级为每月最低消费188元,流量无限量。消费者周女士欣然接受。但消费者周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套餐流量与促销员的说法不一致。为此,与商家多次交涉后,商家同意协商解决:套餐流量可以更改为无限量,但月最低消费不会降价,仍是238元。消费者周女士愤愤不平,无法接受。于2018年4月18日投诉到县消保委,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在接到周女士的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周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双方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要求套餐降级为月最低消费188元,流量无限,并退还其不应计流量的已付出的费用,而商家不同意。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当事双方面对面交流,向企业宣传顾客至上的营销理念,宣讲《消法》、《条例》,耐心细致的调解。根据《消法》、《条例》相关规定,县消保委作出如下调解:一、手机卖场退回其不应计流量的已付出的费用;二、手机套餐降级为月最低消费188元且流量无限量。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手机套餐服务不实而引发的纠纷案例,县消保委根据《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做出上述调解。

来源:县消保委

  
  • 深爱是场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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