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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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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15 16: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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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日下午,我县召开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工作动员会,标志着迁建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同步印发《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安置方案》。本次行蓄洪区居民迁建范围是城西湖蓄洪区高程26.4米、城东湖蓄洪区高程25.4米以下的不安全人口。涉及21个乡镇,安置点选址在符合相关规划基础上,尊重大多数被迁建人意愿就近确定。

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

迁建安置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决策部署,切实保障行蓄洪区居民的基本住房防洪安全,实现行蓄洪区长治久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三年(2019—2021年)分类推进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迁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迁建原则

(一)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可发展;

(二)以人为本,群众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三)国家扶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二、迁建范围

本次行蓄洪区居民迁建范围是城西湖蓄洪区高程26.4米、城东湖蓄洪区高程25.4米以下的不安全人口。

三、迁建安置点选择

我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涉及21个乡镇,安置点选址在符合相关规划基础上,尊重大多数被迁建人意愿就近确定。

四、迁建安置政策

(一)迁建人口认定

1.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在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并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乡镇迁建公告发布之日前,下同);

2)原在迁建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外服役的士兵、士官等服役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在迁建范围内有合法户籍,现在服刑的人员;

4)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现常住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现常住在本村且其他地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农业人口。

2.不计入安置人口的情形

1)因婚姻离开原村组现不常住在本村组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2)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3)家庭人员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4)本方案出台前已享受过迁建安置政策的农业人口。

3. 特殊情形

其他特殊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审核确认,并报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安全建设发展中心备案,计入安置人口。

(二)迁建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采取统建安置房安置和异地自行安置两种方式。被迁建人自愿迁建,同意拆除原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1.统建安置房安置

统建安置房安置是指在确定的安置点建设房屋安置被迁建人。统建安置房安置采用新建保庄圩迁入和外迁至安全高程以上区域安置两种迁建方式。

1)推荐安置房型为:一层房(即老年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35㎡、40㎡;多层楼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60㎡、90㎡、120㎡;两层楼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90㎡、120㎡、150㎡、180㎡。

2)被迁建户每人按保基本30㎡安置,每户最多只能增加一个安置人口(30㎡)面积选房。

3)统建安置房结构类型:一层房和两层楼房为砖混结构,多层楼房为框架结构。

4)一层房安置购买条件:截止乡镇迁建公告发布之日,整户被安置人口为一人或者两人且均年满60周岁(年龄计算到公告发布之月),选择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个人提出申请,村两委会议审核,经过户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所在乡镇研究确定。

2.异地自行安置

异地自行安置是指被迁建人搬离行蓄洪区不安全地带,实行异地自行安置,包括异地自行购房和符合条件的异地自行建房两种安置方式。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被迁建户须提供他处自有产权住房手续,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含自愿退出宅基地),上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放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未上交的,依法公告注销。

(三)被迁建房屋拆除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


2.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按一次计算,标准为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

3.附属物补偿




4.室内外装潢补偿



5.自然村庄复垦范围内地表附着物补偿


注:新栽植的幼林或杆径较小树苗补偿按园林管理部门标准核定;树木(含果树)密度超180/亩,按成片林标准补偿。

(四)统建安置房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

1.选择一层房安置的,每户缴纳0.5万元;

2.选择多层楼房安置的,每户缴纳1.5万元;

3.选择两层楼房安置的,每户缴纳3.0万元;

4.计入安置人口情形的本地有户籍无房户,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其选择房屋价款的50%缴纳。

5.建档立卡贫困户,选择一层房或多层房(每人不超过30㎡)安置的,予以免缴。

(五)奖励

1.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签约奖励

1)被迁建人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免缴除外)并签订统建安置协议,每户奖励5000元。

2)被迁建人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按时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含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提供他处自有产权住房手续,每户奖励5000元。

2.按时搬迁奖励

被迁建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通过乡镇验收的,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150元每平方米奖励。

3.退出宅基地奖励

被迁建人选择异地自行购房安置,自愿退出宅基地,给予每个安置人口2770元奖励。

4.异地自行购房安置奖励

被迁建人在异地购买商品住宅,提供房产证件或购房合同,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按安置人口每人3000元奖励。

(六)搬迁违约责任的履行

被迁建人未按时将搬迁房屋钥匙上交所在乡镇工作组,每推迟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元,直至扣完。

五、迁建程序

(一)登记(建档立卡)

相关乡镇负责实施入户丈量登记工作。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由相关乡镇配合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

(二)公示

迁建安置工作实行三榜公示制度。相关乡镇在实施迁建工作之前,对被迁建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房屋面积等情况予以首榜公示。每榜公示结束后,被迁建人有提出异议的,乡镇、村负责统计汇总并复核确认,再进行下一榜公示。每期公示时间为7天。

(三)复核

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属地乡镇提出,由乡镇负责复核确认。

相关乡镇在迁建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签约(签订协议)

被迁建人在乡镇动员会后30日内: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按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免缴除外),选定房型、面积,签订统建安置协议。

2.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免缴履约保证金,签订异地自行安置协议(含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提供他处自有产权住房手续。

(五)选房

相关乡镇搬迁公告发布30日后,充分征求被迁建群众意见确定选房方式,并由乡镇负责选房工作。

(六)搬迁结算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

按每户所选安置房价款,与其拆除房屋、附属物等补偿及奖励金额相比,得出差价(保证金暂不计入)。

1)需补交的,应在签订搬迁协议之后15日内将差价补齐,领取新房钥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齐差价的,该户已选择房屋由政府收回,保证金不予退还;不需补交的,签订搬迁协议,直接领取新房钥匙。

2)被迁建人领取新房钥匙后90日内搬迁结束,交出被搬迁房屋钥匙。

3)被迁建人交出被搬迁房屋钥匙后60日内清算结束(保证金无息退还)。

4)安置房结算价格:一层房(老年房)800元每平方米;多层楼房950元每平方米;两层楼房1300元每平方米。

被迁建人每户所选安置房面积未超出基本安置总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按安置房结算价格结算;超出基本安置总面积以上部分,一层房(老年房)按结算价格每平方米增加300元、多层楼房按结算价格每平方米增加350元、两层楼房按结算价格每平方米增加400元予以结算。

2.选择异地自行安置

异地自行安置结算包括被拆除房屋和附属物补偿以及本方案第四条第五项奖励。

1)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被迁建人在签订搬迁协议后60日内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

2)被迁建人交出钥匙后60日内清算结束。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县级领导和县直单位包保乡镇制度,负责所包保联系乡镇的督查、调度,确保迁建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相关乡镇承担迁建安置主体责任,负责本乡镇范围内迁建安置的具体工作(城关镇居民迁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三)县水利局负责界定搬迁范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安置建设用地征收、报批和对相关乡镇拆旧区复垦工作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对安置建设工作管理;县城乡规划中心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对用地红线的界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处理;县房产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搬迁房屋面积的丈量、结构认定等工作进行指导确认;县公安局负责外部环境保障,协助户籍人口认定;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县财政、审计、发改、经信、教育、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环保、交通、农业农村、农投、供电、供水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安全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居民迁建日常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二)迁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三)被搬迁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对在迁建工作过程中,有辱骂、殴打搬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被搬迁人腾空被搬迁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六)调查登记过程中,被搬迁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乡(镇)、村进行勘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搬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出台前已经实施迁建安置的仍按原方案执行。

(九)各相关乡镇根据本方案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方案由霍邱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安全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县手机台

  
  • 朝花夕拾
  • 发表于:2019/3/18 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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