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霍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即韩某、朱某支付桑某货款461283元及违约金。判决书生效后,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桑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韩某、朱某取得了联系,并告知二人应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然而,二人却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暂时没有履行能力。
3月18日,执行法官接到可靠消息,韩某、朱某正在阜阳市区一家饭店内与他人谈生意。执行法官一行人火速出击,驱车100公里来到该饭店内,成功将韩某、朱某控制,并带回法院。在一番商谈未果后,执行法官对韩某、朱某宣布了司法拘留。
迫于执行压力,韩某在被拘3日后,主动将55万元案款交到了法院,申请人桑某也同意放弃本案其他的执行请求。因韩某、朱某履行了全部义务,且认错态度较好,该院也提前解除了对二人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