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涉案被告人触犯刑法被判入狱,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雇佣刘某等人用采砂船到淠河民生闸附近河道内采捞河砂,运至王某位于霍邱县潘集镇砂场附近的淠河河道内,再由张某的泵船将河砂抽到岸上,通过农用车将河砂转运至王某砂场或其他地方堆放。期间王某将捞采的河砂进行销售。2017年7月23日晚,霍邱县水务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执法时,将王某砂场内堆放的河砂及正在作业的张某等船只查获。经勘测王某砂场内堆砂方量为1615.4立方米;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砂场遗留的砂子价值为90462元。另查明:根据霍邱县淠河河道采砂砂规划,该段为禁采区,2017年淠河禁采期为5月至9月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霍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