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原告霍邱县麻纺厂将其所有的部分厂房、场地租赁给被告邢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邢某没有重新与原告签订合同,但仍然继续占有使用承租场地,双方的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邢某从事的是造纸行业,严重污染环境,企业生产被政府叫停,政府要求原告把麻纺厂的厂房及场地全部收回,整体对外招商。因被告一直没有按要求搬离,原告诉至霍邱县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被告邢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的厂房及场地交付给原告。
判决生效后,邢某仍未主动搬离厂房,霍邱县麻纺厂于2018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后双方于2018年12月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3月20日前被执行人自行搬离。搬离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去现场了解搬迁情况,并督促邢某应信守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搬迁完毕。3月下旬临近,邢某找到承办法官,因厂房内物品太过零碎,眼下难以按时清空,希望再宽限几日。考虑到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征得了申请人的同意,邢某也承诺一旦搬空立马通知法院。
4月5日,厂房的搬迁工作终于接近尾声,邢某提前和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4月6日上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在交接笔录上签字,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