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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霍邱城区众兴集路和西湖大道南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 ˉ夨落旳尐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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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4/18 13: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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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众兴集路和西湖大道南段(S343与S310连接处)改建工程,需要对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l5]75号)、《霍邱县2019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l8]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地拆迁涉及花台村连一村民组S343S310连接线主路面及周边住户和加油站附近住户(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标准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4700元/亩;青苗(耕地)补偿费1100元/亩;合计45800元/亩。

其他区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6960元/亩;青苗(耕地)补偿费1100元/亩;合计3806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与集中统建安置相结合,被征收对象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为20日(具体期限以公告公布之日为准)。


    四、房屋征收安置

    ()征收安置人口确认

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收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1.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死亡人口)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2.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

(2)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且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的人员;

(5)因外出务工、就学、购房等原因(不含因婚姻户籍迁出),虽户籍迁出,但在被征收地有合法住宅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人员。

    3.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在201611日前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未达婚龄且未婚的按2人安置;

    5.新婚夫妻(不含再婚)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安置;

    6.被征收户未婚子女(不含离婚者)或丧偶者,符合分户

条件的,男满22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20周岁未满55周岁,可以分户,享受2人安置;

    7.原夫妻双方均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在房屋征收时处于离婚状态的,男女双方各按1人安置。

    ()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

1.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3.因婚姻关系迁入被征收地,现处于离婚状态,虽户籍在被征收地但无承包地及合法住宅用房人员;

4.恶意购买房屋及空挂房屋人员;

5.被征地范围内因婚姻关系出嫁或入赘,婚后所生子女户籍虽落户在被征收地但不享受征迁安置;

6.已享受过征迁安置的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人口。

    ()征收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实行货币补偿、集中统建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安置方式;办公、仓储、生产及公益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本次征迁安置实行以整个家庭院落为单位,虽户籍分开但事实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被征收对象户按照一种安置政策安置,严禁恶意分户。

    1.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按被征收人拆迂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计算。

    2.集中统建安置

    统建安置是指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并按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安置,在新育英学校南侧城关镇安置小区提供安置房源,安置房面积约为60 ㎡、90㎡、120㎡。实行先搬迁、先签约、先选房、先结算。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

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被拆迁房屋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安置房价格由政府定价,为950元/㎡。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金额=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拆除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

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应安置面积与房型面积就近档选房,不得跨户型选房。

    ()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迂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8]18)文件规定执行。

    2.征迁奖励。

1)按时签约奖:征迁期限为20天,自公告公布之日起第1-10天履行签约手续并搬迁完成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m2奖励,第11-20天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m2奖励。

3.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等,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完毕后,对征收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情况、征收安置人口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

4、征迁范围内集体地上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必须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宅上的父母与子女,在房屋面积测量上合并计算。

5、2012年航测图上无标注面积达200m2且只有一处住宅的,每户按160m2给予安置,剩余面积按建筑成本结合年代评估价结算。

6、对集体土地上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征收人,人均房屋面积超40m2以上的大面积房屋,可按最接近安置房及套数选房,剩余的房屋面积按建筑成本结合年代评估价结算。

7、对既有航测图上有标注,又有航测图上无标注的征迁户,只能选择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给予安置。航测图上无标注的房屋,按建筑成本结合年代评估价结算。

8、对2012年航测图上无标注给予160m2安置的征迁户,可享受160m2房屋的搬迁奖励和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费。其它航测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享受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费。



五、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36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3.起止: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六、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征收人在协议签订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征收补偿款少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差价款。

    3.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七、调查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城管执法、国土、房产和城关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国土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规划局牵头负责道路红线的界定及房屋用途的认定;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县财政、审计、发改、经信、住建、教育、人社、民政、公安、水务、环保、交通、农委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城关镇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九、其他

    1.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4.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5.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自行解除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7.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众兴集路和西湖大道南段改建工程(S343S310连接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

来源 霍邱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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