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吴某与他人经营的某酒店准备开业,酒店房间急需安装窗帘。经人介绍王某与吴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为吴某提供并安装部分房间窗帘,安装完成后一次性付清款项。王某完成安装工作后,吴某却没有按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吴某仅给付12000元,余款15373元未付。双方这起纠纷,经霍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吴某支付王某窗帘款15373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吴某下达了执行通知,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吴某却以人在外地为由,迟迟不肯履行义务。
5月13日傍晚,执行法官接到可靠消息,被执行人吴某此时正在霍邱一饭店内和朋友吃饭。得到这个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组织4名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来到这家饭店内,将吴某成功控制并带上警车。在一番调解未果后,执行法官当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随后吴某被送入拘留所内。
被拘次日,迫于心理上的压力,拘留所内的吴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明自己愿意履行义务。5月14日,吴某的妻子将全部执行案款一次性打入了法院账户内。至此,本案圆满执行完毕,该院也提前解除了对吴某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