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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对结婚时男方给付的现金性质存在争议,离婚时,王某要求庄某返还订婚时的给付的6万元及结婚时给付的30万元,后经本院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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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庄某与王某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王某给付庄某彩礼款6万元,2016年正月初十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王某父母给付庄某现金30万元,用于双方婚后购房,在庄某处保管。庄某认为30万元系彩礼不应返还,王某认为该款系购房款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了结婚时的几位“老红人”提供的证言予以佐证该款系给付的购房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庄某虽主张系彩礼款,不是购房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而该款项应认定为王某父母给付双方的购房款,用于双方婚后购房使用,不属于彩礼。因双方登记结婚仅两个多月便开始分居,30万元购房款婚后由庄某负责保管,且未用于购买房屋,故庄某应予以返还。订婚时,王某给付庄某的6万元彩礼,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婚前给付庄某彩礼款导致经济困难,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该6万元不予返还。
来源霍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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