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霍邱县2019年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4日
霍邱县2019年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 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以及“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按照事后奖补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重点支持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主体培育、农产品上行、品牌战略等,进而畅通“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传统产业与电商深度融合。
在我县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相关销售数据统计在我县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以及乡镇(开发区)、行政村。
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结余部分。总量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一)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村电商示范(特色)镇、村和网点的,每个分别奖补具体负责创建申报的主体10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农村电商示范(特色)镇、村和网点,每个分别奖补具体负责创建申报的主体5万元、1万元和0.3万元。对重点贫困村被认定为省、市级农村电商示范(特色)村的,奖补资金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2.对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特产馆)销售县域农特产品(指原产地霍邱的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工业品,下同)且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每家主体补助运营推广费10万元。
3.支持乡村电商服务网点建设,按每个行政村2000元标准给予建设运营补助,由乡镇作为承建主体负责实施。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4.对当年新注册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网店销售县域农特产品且当年网络销售额5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5.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并纳入限上企业(规上企业)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农产品上行
7.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县域农特产品且年销售额突破50万元的企业(合作社)、突破5万元的个人,分别按照年销售额2%、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品牌战略
8.对涉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电商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开展质量认证和品牌创建的,按照其实际支出额发票的30%给予奖补,每家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9.对在县商务局备案、网络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电商营销活动且产生良好宣传推广效果的,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发票的30%给予补助,每家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0.对县政府或县商务局组织参加省内、省外电子商务展示展销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次分别给予0.3万元、1万元奖励。
扶持政策奖励工作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商务局、县财政、县扶贫开发局组成验收组开展认定、提出奖补建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拨付资金,若当年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则按比例适当调减项目奖补资金额。本办法奖补规定与县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一)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补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所获得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问效。
(四)本政策所有内容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若国家、省、市、县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