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防地下室建设管理使用单位:
为加强全县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防〔2017〕92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使用人防工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8〕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现就当前及今后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属国防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应遵守人民防空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须经县人防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投入平时使用。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附赠。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附赠。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可由维护管理单位租赁给业主使用,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收益(包括租赁收益),由维护管理单位单独列账,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约定,用于该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养护。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收益收支情况应接受县人防主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小区业主公示
三、使用单位负责平时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拆除弃置人防工程。确需变更或拆除报废的,应按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擅自变更人防工程用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将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人防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9年7月10日
来源:霍邱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