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郭某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汪某借款56万元,双方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郭某仅偿还了2万元本金,下余的本金及利息郭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汪某将郭某诉至霍邱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郭某偿还汪某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汪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霍邱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于执行法官的通知,郭某仍然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郭某名下有一辆奔驰牌越野汽车。鉴于郭某有能力而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执行法官依法将郭某纳入了失信黑名单。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成功将郭某名下的奔驰牌汽车从上海扣押回霍邱法院。
车辆扣押成功后,考虑到郭某拖延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将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电话告知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