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夏某因经营需要,欲向霍邱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故向霍邱县某某公司申请为其担保。经双方协商后,约定由朱某、王某、郭某等人为夏某提供反担保。夏某与霍邱县某公司于同年11月签订了《融资担保合同》,并与霍邱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如约发放,但夏某却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在银行多次催要下,霍邱县某某公司代为清偿了543160.4元本金及利息后,夏某等人一直未还款。2018年7月,霍邱县某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夏某偿还霍邱县某公司代偿款、违约金及利息,朱某、张某、王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夏某、朱某等人一直未履行义务,霍邱县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夏某、朱某等人名下财产,发现几名被执行人名下皆有数额大小不等的存款,便立即启动线上冻结,将几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成功冻结。
几名被执行人发现自己名下账户被冻结后,相约来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依法告知几名被执行人,要尽快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将继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几名被执行人听后,经一番协商,决定按份额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随即将被执行人的意愿转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霍邱县某某公司与几名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朱某、王某的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一时间无法将自己应还的款项全部偿清,便当场具结保证书表示,先支付一半款项,剩余案款三个月后偿清,若到期未还自愿接受法院的任何强制措施。
三个月后,被执行人王某按期将剩余案款全部偿还完毕,但被执行人朱某却未按照自己的保证约定偿还剩余款项,并再三推脱。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朱某是霍邱县某乡镇银行的公职人员,便告知朱某,若其在第二日上午九时之前再不将剩余款项打入法院的标的款账户,便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朱某听后连忙表示一定按时将钱还上。
2019年8月5日上午,执行法官查询到朱某偿还的款项确已到达法院的标的款账户后,便通知霍邱县某公司来法院兑付案款。这便是开头的一幕,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终于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