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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什么情况!六安一小区即将交房,湾却要业主补8万多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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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12 16:10:08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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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就要交房了,现在按照开发商的通知,我们每户必须补齐几万块房屋差价,才能拿到自己房子的钥匙。”一位徽盐龙湖湾业主告诉记者,原本他们一家人很高兴地期待新房入住,却没想遇上如此闹心事。


我们最多一户要交8万多元的房屋差价,补差价我们可以理解,但是这么多钱究竟花在哪里,没有人出来告知一声。“一位业主补充道。



宣传单页上标明“全赠送”“半赠送”

为何现在要补交房款?

即将交房的徽盐龙湖湾18栋业主方女士告诉记者,8月1日前,她收到徽盐龙湖湾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对方通知她,房子经过测绘后实际比预测要多出几个平方,在交房前需要补交4万多元,这些内容在两年前买房的时候并没有人告知。


记者了解到,和方女士有同样情况的一共有26户,他们要补齐的房款差价从4万元到8万多元不等。他们买的是徽盐龙湖湾6-9栋,18-21栋的多层洋房,都是位于每栋楼的2层,拥有独立的门厅入户露天楼梯及露台。

当初购房时,这些业主也正是看重这些独特的设计及开发商承诺的“面积赠送”。方女士拿出买房时的宣传图册,“这张图册上面清楚的标明蓝色虚线部分为全赠送,红色虚线部分为半赠送,售楼员当时也是这么说的。也就是说我买的房子北边的露天楼梯和露台都应该是开发商全赠送的,现在反过来还要补钱,实在无法理解。”方女士说,开发商还要求我们把维修资金、契税、物业费等交完后才给验房,这是我们大家都无法接受的。
业主:何来理由补差价?
以方女士为例,她于2018年2月14日与小区的开发商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是位于皋城路大桥东南侧徽盐龙湖湾小区18栋2层201室。在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她家预测建筑面积为161.0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30.52㎡,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为30.54㎡。


她买的这套房子在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是按照当时房价每平米8800元,总共1417328元,是按照预测建筑面积购买的。在购房合同后附的该户房屋结构图上,印上了入户外露天楼梯位置,然而原本图册里标注的露台造型也不一样。

方女士家实测面积为165.87㎡,按照每平米8800元房价,她需要补齐4.3万多元。除去开发商赠送的楼梯和露台面积,她认为自己根本不需要额外交费。




开发商:

工作有失误,正在商讨解决办法

8月1日,20多户业主向开发商提交了书面问询函,要求8月7日给予答复。8月7日, 20多户业主相约来到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找到了开发商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在会议室里,业主代表表明了各自的态度,诉求集中在“补交房款”这一个问题上。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一位朱总告知在场的业主,称“第一次看到该宣传单页,会商讨解决办法。”事后,记者想要采访该负责人了解情况,以不合适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规划、测绘部门:

报建图与宣传单页上部分不符

记者联系了六安市飞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查看了位于小区18栋2层201室的测绘图。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户按照实测面积为165.87㎡,套内面积为132.66㎡,公摊面积为33.21㎡。其中,室外楼梯面积为5.72㎡,北面连接楼梯二层阳台一半面积为2.45㎡。这两块面积是包含在总测绘面积内的。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六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科,该科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规划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中,徽盐龙湖湾小区18栋2层201室在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报送的报建图中,宣传图中标明的露台及楼梯,其中露台位置为报建图中的部分餐厅及结构外阳台。     

经了解,业主反映的8栋洋房在报建程序上没有问题。该户业主规划图、测绘图上房屋结构与徽盐龙湖湾小区宣传单页上的结构图部分不符。

律师:虚假宣传视为违约
安徽翱亚律师事务所高绪圣律师表示,徽盐龙湖湾准业主反映的开发商在宣传单页上标明的“全赠送”“半赠送”房屋面积,在交房时未予兑现的情形,实际是开发商在宣传时使用的一种小伎俩,误导购房者,促进合同的签订。对于这种宣传资料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予以明确,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实际交房面积大于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开发商要求购房户补交差价的情形,在实际购房时普遍存在。对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了以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此,开发商在宣传单页上标明的“全赠送”“半赠送”的房屋面积,对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部分内容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得对此部分面积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价款,否则,视为开发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实际交房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购房者根据面积误差的比例,可以自己选择补交差价或依法请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来源:六安新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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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12 2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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