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甄某相撞,致甄某受伤,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甄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腰椎体骨折,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未果,甄某遂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52260.9元,法院支持了甄某的诉求。后周某一直未履行,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主动电话联系周某,让其来到霍邱县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然而,周某来到调解室后,不是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反而质问承办法官为什么将其银行账户冻结。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后,见其仍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的态度,欲对其进行拘留15日的处罚。周某见状,立马慌了神,拉住承办法官说:“你只要不拘留我,我就立马把钱还上。”
原来,周某的儿子目前正在读高三,由于担心自己被拘会影响到儿子的学习,而且照顾不到儿子的生活,最后才慌了神,后悔地告诉承办法官:“不能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影响到孩子的未来,我愿意主动把钱还上。”
承办法官见其有悔过的态度,又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且考虑到周某儿子在读高三,正处于学习关键阶段,就取消了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至此,该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