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范某201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同年12月1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9年1月14日在霍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4月被告给付原告见面礼2千元,2018年5月1日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万元并购买“三金”(戒指、项链及手链),2018年12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时,被告给付原告现金彩礼10万元。双方登记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9年5月分居,后范某起诉来院,李某在收到传票后,表示愿意离婚,但要求范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32万元。期间刘某多次到范某家吵闹,既伤了两家和气,同时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为了不让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同时遵循“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在经征得双方同意后,即于次日上午在法庭组织调解。调解初期,刘某认为范某要求离婚,是范某违背了婚约目的,所以给付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此外彩礼应涵盖其全部花费,而范某则认为对方主张给付的部分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且刘某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也有过错。双方就彩礼范围以及彩礼返还数额多次产生争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家庭的特殊关系,认为唯有调解才是缓和双方矛盾的最佳方案。为此,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父母到场参与调解,并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以案释法”,阐明彩礼法律规定和彩礼范畴,释明判决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的利弊,并以道德情感感化,通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由范某一次性返还刘某7万元彩礼及“三金”(戒指、项链及手链)的调解协议,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