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安徽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房产公司来院诉称201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购买原告位于霍邱县城关镇某小区房屋一处,总价款593929元,首付233929元,余款36万元被告通过银行按揭付款。逾期超过30日,按日万分之三比率给付逾期违约金。但后来因被告穆某个人征信问题,按揭未获通过。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8月9日书面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36万元房款,若未能履约,原告有权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同时,被告愿意自订房日起按合同承担违约金。逾期后,原告依然未能履约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被告穆某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购房款后,剩余购房款虽经两次承诺,一直未能履行,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反驳主张,也未到庭应诉质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剩余购房款36万元,并从2017年7月31日(被告订房)时起承担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霍邱县法院(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