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与汪某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汪某带领抚养,房子和车子也归汪某,汪某于2015年12月1日前支付卫某2万元作为补偿款。离婚后汪某未按约支付补偿款,双方离婚五年期间,卫某多次催要均无果。
2019年11月11日,卫某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要求汪某支付离婚补偿款2万元及5年来的车旅费用2000元。城郊法庭接到案件后,通过庭内微信送达平台联系上了汪某,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材料。基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诉讼标额小,承办法官多次与汪某微信沟通,发现矛盾的焦点在于双方离婚后各自组成了家庭开始了新的生活,沟通不畅才致矛盾加深。几番交流下来,汪某表示愿意调解,同意支付2万元补偿款,但不愿意承担原告诉求的车旅费用。眼看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赶紧趁热打铁,及时联系卫某,先是倾听她的怨言,后对她进行劝解和释明。几轮“背靠背”调解后,两人各退一步, 以21000元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霍邱法院城郊法庭自成立家事法庭以来,对于家事案件坚持庭前调解,以一个倾听者的身份去劝解和宽慰当事人,成功化解不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来源:霍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