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法院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韦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来院诉称,被告徐某承包位于霍邱县城关镇某小区水电工程,原告韦某和其他工友于2017年6月份开始应被告要求为其从事卫生间水电安装工作,被告徐某一直未支付原告工资,共拖欠原告及工友工资款8000元,2018年2月9日被告徐某给原告韦某立一张欠条,当时被告承诺不久就结清。但被告一直没有兑现,原告无奈将其他工友工资先行垫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工资欠款。被告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被告约请带领其他工友为被告从他人手中分包的水电班班组从事卫生间水电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支付方式等,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等已按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将所欠工资款付清。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共计8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由于欠条上未注明利息负担,但可参照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确定利息计算方式,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负担利息。
来源:霍邱法院(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