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战与原配妻子育有两子(均已成年),生前是霍邱县某医院的职工,分有福利房一套。2000年其原配妻子去世,老战经人介绍与云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福利房内居住。2012年老战去世,云某独自一人在该房居住。2019年,该福利房参加房改,云某补交房改费6412.29元并作为被征收人与县征收补偿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取得征收补偿款201857.97元。后两继子与云某因征收补偿款分配意见分歧较大发生冲突,一怒之下将云某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承办法官接收此案后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归纳整理争议焦点,为庭审有效开展做好充分准备。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庭前多次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系被继承人老战生前作为医院职工所享有的福利分房后经房改并征收补偿而取得,虽房改在老战去世之后,但其所在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中表示缴纳的房改费是补交福利分房费用,因此被告所居住的房屋应视为老战生前所取得的房改房,现因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应作为老战的遗产,依法在各继承人中分配,但被告垫付的房改费应予返还。房屋征收补偿款201857.97元扣除补交房改费6412.29元及其他安置补偿费归被告所有外,余款184550.02元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两继子与被告云某之间均等分配,即各分得61516.67元。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被告及时履行完毕,结束了原被告之间的恩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霍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