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对市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划分;具体界定了住建、公安和城管部门的职责,并对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人防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强化了街道(乡镇)和居(村)民
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责任
针对目前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自治机制实施不到位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督指导作用,《条例》规定了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业主大会的成立、物业承接查验、老旧小区的管理以及矛盾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指导责任。同时,根据本市实际,创设了跨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指导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乡镇(街道)承担的制度。
针对有关方面反映较为强烈的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职、乱履职的问题,《条例》从充分尊重业主自治的原则出发,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缴物业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罢免等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为治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象,《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我市当前突出存在的诸如擅自改建房屋使用功能、毁绿种菜、开挖地下室、饲养家禽家畜、违法排放餐饮油烟、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水等禁止性规定,并对有关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解决当前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车辆应当在停车位上停放,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放的不得影响通行;大中型工程车、大中型农业机械车辆、大中型客货运输车辆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小区内停放。
为了解决住宅小区内电动车乱停乱放乱充电,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制定治理措施,《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没有相应场所和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设置;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以及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同时规定违规停放电动车及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影响消防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条例》在系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同时,重点明确了其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发现有关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劝阻、清理,劝阻不成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规定,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不成不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