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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霍邱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典型案例

  • 天下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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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7/3 10:06:18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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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用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余某经人介绍到到霍邱县某项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没有为余某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6月11日,余某在工作时受伤,伤后先后在合肥经开医院、霍邱一院住院治疗共7天。2017年9月15日经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2月18日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余某因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没有谈好,依法向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待遇。

【调查与处理】

2018年2月23日,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余某和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2018年4月3日,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依法作出以下裁决: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余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合计9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也并不复杂,但有许多值得注意和思考的地方。

一、关于余某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问题。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下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三是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余某并非由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招聘进入项目中工作的,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只是通过分包人或班组长对余某间接管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建筑工程中往往存在一些承包、转包的情况,而且承包人、转包人在招用劳动者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却安排劳动者从事单位的工作,一旦发生争议,承包人或发包人就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承包人雇佣等借口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余某虽不是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招用,但其提供的劳动是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通过包工头或班组长接受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因此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余某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余某的工伤待遇问题。余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余某可享受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待遇,本来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项费用,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因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为余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余某上述所有的工伤待遇。

三、关于缺席判决。在日常劳动争议办案中,被申请人缺席的庭审的不在少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即被申请人缺席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不会加重被申请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用人单位若缺席庭审,则裁决结果可能会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如本案中余某陈述其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按照六安市2017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假如余某实际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数额,而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余某工资表证实,则裁决结果会相对有利于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点。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不复杂,但很有教育意义。第一,建筑领域用工的特点是劳动密集且人员流动较大,作为建筑施工单位不仅要遵守《建筑法》,规范发包、承包行为,更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不能认为劳动者流动大而疏于管理,更不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认为可以躲避法律责任;第二,建筑业属于高危行业,工伤事故易发,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具有赔偿性质,还有物质帮助性质,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待遇中占有较高比重,而若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所有的工伤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方面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也为劳动享受应有权益设置了障碍;第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事件的亲历者和争议的当事人,申请方和被申请方都应该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活动并积极帮助仲裁委调查事实真相。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发布

  
  • ╰╮強顔歡笑
  • 发表于:2020/7/3 10:33:41
  • 来自:台湾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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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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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灬一抹丶苍白
  • 发表于:2020/7/3 10:52:45
  • 来自: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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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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