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2017年2月23日,经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批复霍邱县沿岗河(周集叶桥—临淮岗大闸)为禁渔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2020年3月1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渔公告,县水产业发展中心进行宣传。
2020年4月16日凌晨,高某某和妻子龚某某驾驶铁皮船,在霍邱县沿岗河的三里涧河段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日凌晨4时许被霍邱县公安局与县水产发展中心联合执法队现场查获,依法扣押地笼3条。经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鉴定,该夫妻二人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地笼。
该案经霍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地笼三条(网具)予以没收。
案件审理结束后,夫妻二人均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非法捕鱼这一行为可能给自然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此案主审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可有侥幸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思想,否则等在前方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作者:霍邱县法院刑庭,马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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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皖1522刑初247号
来源 霍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