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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山庄**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代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3日被行政罚款30元。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建设有限公司工地门口与同事被害人邹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代某某用手推击邹某甲胸部,致邹某甲左胸3、4、5肋骨骨折。经鉴定,邹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小市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邹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