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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节选)
沪闵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前妻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面部,致李某某左眼眶壁骨折伴复视,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办理取保候审,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视赔偿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文龙
检察官助理沈慧
2020年1月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