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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祝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祝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家**号门口,酒后无故使用啤酒瓶砸被害人浦某某,致浦某某头顶部2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浦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持械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