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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1********,汉族,文盲,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0时许,在霍邱县**镇**村**敬老院外的塘埂上,被告人李某某因摘路边的野豇豆与杨某某发生冲突,随后两人被拉开。10时30分许,杨某某到**敬老院外西北角解小便,李某某尾随其后,两人在外墙边相遇,李某某用手打了杨某某脸部一巴掌,杨某某顺势后退并滑摔倒在水泥地坪上,杨某某后脑勺磕到水泥地坪,被人扶进屋内后昏迷被送医院救治。2020年10月15日3时许杨某某在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死亡。
2020年11月19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因摔倒后致左侧丘脑出血,破入侧脑室,形成脑内血肿,后因长期昏迷、出现慢性消耗,免疫功能下降,并多发系统、多器官感染等并发症,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殴打他人致他人摔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红灯停 绿灯行
这是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道理
可是总有一些人骑车或步行
在红绿灯面前
总是迫不及待
喜欢闯红灯
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这不仅是对自身交通安全的忽视
也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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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安公安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