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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和额温枪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向其购买,骗取货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0日至14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张某甲82300元,在张某甲多次催要后退还78580元。
2.2020年2月17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额温枪为由诈骗康某甲52540元,后在康某甲多次催要后退还19740元。
3.2020年2月18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朱某甲30000元。
4.2020年2月19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王某甲26000元。
5.2020年2月20日,叶某甲以代购口罩为由诈骗吴某甲173680元。
另查明,叶某甲系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