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