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住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14时35分左右,陈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23km+600m处,与停放在六安钢铁控股集团二号门南侧张某某驾驶的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被民警查获,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