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中群,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住宜兴市,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审查,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中群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中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赵中群在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输液室因座位问题与郁某产生口角,后双方扭打,被告人赵中群将郁某拉倒在地上,并跪压在郁某身上对其殴打,造成郁某左腿股骨颈骨骨折。经鉴定,郁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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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被告人赵中群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中群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郁某人民币三万元,得到了被害人郁某的谅解。
(图片来源网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群在民间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事发后,被告人赵中群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赵中群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赵中群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中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赵中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中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