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寨县。被告人段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金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段某怀疑其前妻常某与黄某在某酒店310房间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找黄某理论未果。
被告人段某为报复黄某,遂驾驶其前妻常某所有的皖K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金寨县某酒店停车场撞击黄某停放的车牌号皖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皖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被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为121628元,车牌号为皖K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被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736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随闻讯前来的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其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