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年龄20至28周岁(1993年1月1日-2003年6月30日出生、具有消防车辆驾驶经验或B2证以上者可放宽至30周岁)。应具有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身高165公分以上,身心健康,反应灵敏,体形端正,不超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cm-100cm,标准体重+-5%),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裸眼视力不低于4.8,矫正视力不低于5.2。其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 221—2009)。
(四)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部队复退军人、有B2证以上或有驾驶特种消防车经验者、大学以上学历者优先录用。
(六)无明显纹身以及带有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的纹身,无吸毒史(尿检呈阴性),心身健康,无心理、精神疾病(心理测试正常),无慢性传染病,对于不易发现的疾病,如间歇性精神病、癫痫等病史,在培训试用期未如实报告的,录用后再发病的,将作直接辞退处理。
(七)有涉及非法借贷、赌博等相关不良嗜好者,一经查实、立即辞退。
(八)其他不适应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