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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霍邱2人被骗9万余元!只因这事...

  • 乔阳M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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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2/27 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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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2人被骗9万余元!只因这事...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凤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240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花鸟市场**号。2021年7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8月3日被丹凤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西省吉安市一宾馆通过刘某甲认识刘某乙(已判决)后,告诉刘某乙通过银行卡“走流水”可以获取高额提成,当日经王某甲介绍刘某乙与郭某某见面后商议,用刘某乙居民身份证在吉安市新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U盾等业务,以便进行网络转账。2021年1月29日、30日,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到江西省吉安市沿江路附近,刘某乙将办好的4张银行卡及手机等提供给郭某某用于网络诈骗团伙收款转账,从中赚取银行卡流水提成。至案发,刘某乙的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二张银行卡过卡流水共计达290万余元,其中中国银行62179065000********银行卡过卡流水达189万余元,涉及我县李某甲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二笔共40000元,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王某乙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33600元,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蹇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100000元,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李某乙被诈骗案资金一笔33200元,山东省青岛市城阳鲁某某被诈骗案资金4笔共233400元,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林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35954.8元,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肖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50000元,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田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20000元,河南省荥阳市谈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16600元,安徽霍邱县张某甲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89938.7元;中国交通银行62226236800********银行卡过卡流水达100万余元,涉及我县李某甲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10000元,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林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31640.22元,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李某丙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20000元,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陈某甲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三笔共122000元,浙江省义乌市陈某乙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100000元,湖北省孝昌县张某乙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三笔共65000元,四川省成都市简阳汤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二笔共34834元。

2021年1月3日,刘某丙为非法牟利,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跑分”的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晚约在江西省吉安市**酒店见面商议后,王某甲让其提供银行卡用于给网络赌博PC平台或网络点播观看日本黄片AV所得赃款收款、转账进行“跑分”,承诺其可获高额银行卡流水提成,在王某甲的授意下,二人建立蝙蝠APP联系方式。2021年1月中旬,王某甲要求刘某丙将其已办理使用的但未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卡,前去银行开通网上银行、U盾等业务,以便网络转账。2021年1月31日早,王某甲联系刘某丙后让驾车至江西省吉安市一小区附近,将刘某丙的10张银行卡以及手机等交给宋某某、郭某某等人为网络诈骗团伙网络收款转账。至案发,刘某丙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二张银行卡过卡流水共计达115万余元,其中中国银行62166165030********银行卡过卡流水达49万余元,涉及我县李某甲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二笔共36875.82元,山西省太原市晋源王某丙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77000元,江西省宜春袁州白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10000元,湖北省荆门市漳河谢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二笔共40000元,河南省济源市玉川张某丙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二共笔55000元,河南省禹州市刁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24000元;中国建设银行62309421100********银行卡过卡流水达66万余元,涉及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陈某甲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二笔共76724.8元,湖北省荆门市漳河谢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20000元,河南省禹州市刁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50000元,青海省西宁市潭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三笔共149997元,浙江省建德市宋某某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一笔30000元,云南省昆明市综合保税区范某某被诈骗案资金一笔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谭某某、汤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发展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栋

检察官助理    杨秀梅

2021年9月27日


注: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附:案卷材料陆册。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爱你心口难开
  • 发表于:2021/12/27 9: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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